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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或影响非合规渠道的境外投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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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7 天前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免责声明:本文提供的信息基于公开资料整理,旨在分享行业动态,不构成任何政策指引或法律建议。监管政策可能随时调整,请以相关部门官方公告为准。对于因依赖本文信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,本频道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以下为内容节选:
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以下简称中国境内)投资者对外投资,适用本规定。
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,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、权益或者提供融资、担保等方式,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(地区)的企业、资产等所有权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。
本规定所称投资者,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。
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、信息报告、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,如实提交有关材料,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,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、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,限期处分股份、资产,没收违法所得;拒不执行的,处投资额5‰以上10‰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,参照本规定执行;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、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,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。
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、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,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。
虽全文直接约束的是传统的“境外直接投资(ODI)”行为,但对于利用非合规渠道(如在境外开户买卖股票的个人),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穿透式监管的法律依据,其潜在的合规风险将显著上升。
值得注意的是,"其他相关权益"措辞相当宽泛,理论上可以覆盖股票持有产生的股东权益。尽管实际执法中不大可能针对普通散户,但监管部门依旧拥有较大的解释空间。
转自encmasut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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